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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安泰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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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满城县安泰化工有限公司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位置:保定市满城区谒山村,面积约4737.5m2。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5.328569395经度38.980140154

 

项目业主:史兵

企业概况:主要利用废尼龙生产己内酰胺。

地块现状:该地块目前存储砂子。

二、初步调查结论

分析初步判断,满城县安泰化工有限公司满足一类用地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

三、公共咨询途径

本项目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众可通过向业主单位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索取补充信息、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发表对本报告的意见和看法。公示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业主单位:史兵

联系方式:0312—3026589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

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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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位置:保定市满城区顺民村,面积约715.5m2。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5.291636878经度38.919528273

 

项目业主: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概况:主要混配水性涂料

地块现状:该地块目前还在生产。

二、初步调查结论

分析初步判断,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符合居住用地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

三、公共咨询途径

本项目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众可通过向业主单位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索取补充信息、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发表对本报告的意见和看法。公示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业主单位:保定中泰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12—3026589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

环境保护部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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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王昆婷6月29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在京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吉宁出席大会,并给大家讲党课。他强调,要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环保队伍,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成果来检验作风建设的成效,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陈吉宁首先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他说,今天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是环境保护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优秀代表,他们讲党性、对党忠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责任和胸怀。要以他们为榜样,立足本职岗位,坚定理想信念、勇于开拓创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陈吉宁指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环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这次专题教育,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自觉做一名“四讲四有”的合格共产党员。

第一,做到讲政治、有信念,首先要在学习系列讲话中检验。政治是方向问题、灵魂问题;讲政治,核心是遵守政治纪律,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讲政治与有信念是统一的,讲政治是为了信念,有信念才能真正、自觉、持之以恒地讲政治。做到讲政治、有信念,首先要学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指导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鲜活的马克思主义。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全面理解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准确把握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上下功夫、在密切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努力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特别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稳定的全局部署,深刻把握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任务,善于使用正确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妥善处理与部门、地方、企业的关系,推动形成全社会加强环境保护、加快绿色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二,做到讲规矩、有纪律,核心要在践行党章党规中检验。讲规矩既是政治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做人的基本要求。党的规矩,既包括党章党纪国法这些成文制度,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价值信念、道德规范、工作惯例等不成文规矩。讲规矩、有纪律,不仅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更要靠内心的自觉与坚定,关键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让规矩和纪律入脑入心,明白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的总规矩,要把党章作为首要的规矩来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要以“赤诚之心”对待组织,绝对忠诚于党,自觉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要以“敬畏之心”行使权力,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谨慎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以“责任之心”执行纪律,从小事做起,建立“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第三,做到讲道德、有品行,关键要在转变机关作风中检验。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不仅有政治要求,还要有道德要求。这与党的理想、宗旨、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是辨别真假马克思主义者的试金石。人民群众对党的认识,都来自于具体人、具体事,来自于每一名党员的言行举止和道德品行。因此,党员个人品行直接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影响党的形象威望。当前我们干部队伍中还存在实践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不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埋下身子,深入一线蹲点调研;必须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必须善于提出新问题、寻找新思路、拿出硬办法;必须在一点一滴上把好“质量关”,在做实做细上下苦功夫、笨功夫。

第四,做到讲奉献、有作为,根本要在改善环境质量中检验。奉献,是共产党员的“名片”;作为,是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当前,我国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没有改变,环境体制改革、污染治理、质量改善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环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勤政有为的作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生动局面,进一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上来,以良好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开拓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大会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主持。环境保护部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黄润秋、翟青,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中央组织部干部四局巡视员、副局长、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二组副组长陈玉明莅临指导环境保护部此次“两学一做”教育活动。

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和党办主任,机关离退休干部党委委员,水专项办党支部委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参加了会议。

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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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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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环境检测技术是现阶段环境治理的可靠手段,同时也是环境检测工作能够开展的基础。该项技术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作为环境检测技术人员,应进行理性分析,并想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

2 环境检测技术现状分析

环境检测技术简单来说是利用布点采样和测试分析手段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将真实的环境污染数据传播给公众,同时也可作为环保部门重大决策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较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但近年来我国的该项技术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体系正趋于完善。物理检测、生物检测、生态检测、卫星遥感检测等也得到了很大范围的应用,检测手段趋于多元化。第二,我国环境检测仪器的数量和精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生产规模逐步扩大[ 1 ] 。另外,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以及科研工作者对该项技术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无疑为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3 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环境检测技术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 1 资源配置不合理

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在环境检测方面资源相对匮乏,检测工作落实难度大,检测效率也不高。可以看出环境检测这项技术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检测技术在资源配置方面缺乏合理的结构。一些基层的环境检测机构在技术或设备方面仍然比较落后,缺乏健全的机制和完善的手续,也没有科学方式的引导,在检测技术上也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甚至一些设备未经过检测就投入使用,导致后期出现一系列质量问题,诸多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进步。

3. 2 硬件设备落后

环境检测技术的硬件设备是技术执行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检测的硬件设施相对比较落后,很难满足环境检测市场的需求。分析看来,造成硬件设备落后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环境检测的实验室条件落后,设备不足,导致一些检测工作很难进行。另外,实验室的资质和评审的规定不相符,很难充

分发挥环境检测技术水平,严重阻碍了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第二,设备维护和维修匮乏。一些设备由于使用了很长时间出现老化问题,或者出现意外的故障,而专业的维修人员缺乏,维修技术欠佳,又不能及时的更新换代,严重阻碍了环境检测技术的创新发展。

3. 3 检测设备管理缺乏完善的体制

检测设备作为环境检测的基础,保证其稳定性是提升环境检测技术的有效途径。就目前形势来看,检测设备的管理方面缺乏完善的体制,导致很多大型设备在环境检测过程中未能投入使用而置。此外,由于没有制定相关性的计划,使很多设备存在很大的缺口,导致没有办法完成指定的检测任务。另外,相关技术人员缺乏维修保护意识,未能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是维修未能取得明显的效果。比如有些环境检测的实验室缺乏气相色谱仪,导致相关的有机物的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宏观来看,由于检测工作没做好会造成无法排除环境污染物,最终会导致环境检测技术缺乏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完善检测设备管理体制,有助于环境检测技术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

3. 4 环境检测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环境检测工作的各项指标要求中,检测人员的素质也占据不可磨灭的地位。在我国,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不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问题在于检测人员的受教育情况,而客观原因在于相关单位只注重工作成效而忽略了人才管理。归根结底还是环境检测管理体系不完善,检测人员无法参加相关培训,缺少同行业的信息交流,缺少交流的平台造成技术发展与实际建造相脱离。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环境检测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环境检测技术的进步。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是目前急需大力实施的。

4 环境检测技术的有效改善措施

4. 1 提升环境检测技术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应加大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环境检测标准、技术规范,使环境检测技术的优势得以发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经验,为环境检测人员提供合理的保障,有效发挥环境检测技术的作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4. 2 建立完善环境检测技术的管理体系

在环境检测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环境检测技术管理体制,为环境检测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充分提高环境检测水平。同时,还要定时对环境检测设

备进行校准以提高仪器的精确程度,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我国环境检测的实际要求,选择合适的环境检测技术,遵循相关环境检测标准,推动环境检测技术的创新发展,为检测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 3 加强环境检测人员的培养

检测技术人员作为环境检测的执行者,最直接的影响着环境检测效率。为调动环境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加强培训管理,在专业知识方面对其进行定期的考核。在设备操作方面进行操作规程的学习并加强实战训练,以便使环境检测工作更好的完成。另外,应加大技术方面的交流讨论,做好总结工作。在设备故障出现

时能够有效排除,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对于大型仪器设备操作有些困难,应该安排高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操作,还应设置专门配套设施,使责任到人确保每个员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环境检测部门的各项条件及相关要求,使检测设备物尽其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 4 加大环境检测机构资金投入

对不同地区的环境检测工作,应设立相应的环境检测站,采集环境污染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这些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作为之后分析环境因素的参考数据。可以说,设立环境检测站是一项环境检测的必要手段,它能够发挥环境检测技术的优势。因此必须加大环境检测站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环境检测技术的创新发展,促进环境检测技术的快速提高。

5 环境检测技术发展展望

5. 1环境检测技术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同地区的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相对落后的地区,环境检测技术也相对落后。由于落后地区人力、物力,财力的匮乏,一些现代化的环境检测设备不能普及使用,只有较大的研究机构有条件使用。导致先进设备分布不均,进而使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现象。在今后的发展中,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关注到环保问题。

在环境检测设备方面也必定会加大资金投入,使设备技术向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同时,实验室管理系统将正式上线,将会在很大范围内得到应用。它将会使环境管理技术进一步发展,得到更加精确的监测数据,对今后的环境检测工作十分有利。

5. 2 环境检测技术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的飞快发展,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也逐步趋于网络化,未来几年可能会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同步监测。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环境实时监测网络平台,使各环保机构实现相互交流,相互监测。这样能够及时采集,传输和处理环境数据信息,使动态检测不同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得以实现。此外,一些快速检测设备将会得到发展,使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6 结语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发显著,我们每个人都要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在政府方面,也要加大环境检测力度,这有利于我们实时监测环境问题。另外,要发展并创新环境检测技术,积极分析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我国的环境检测水平才会提高,才能为环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把握今后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将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两部门部署清查生活源锅炉 要求摸清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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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讯 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至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要求,各地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2018年1月底前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使用登记证编号,以及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备使用地点等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摸清所在区域生活源锅炉分布情况和每台锅炉使用信息,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查清生活源锅炉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污染治理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中质量控制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和清查结果汇总。完成清查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垃圾焚烧再议:从日本污染控制谈我国焚烧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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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国内风生水起,很多人在推着它前进,也有很多人眼里进不得沙子,寻遍其负面内容而试图“否定”,不过像30元/吨处理费的焚烧怎么可能不让人诟病?

以黑烟、酸雨、二噁英、温室气体控制等为目标,生活垃圾焚烧从最开始的露天焚烧到如今的现代化焚烧经历了很多改进——不仅是末端的烟气处理还有炉型和工艺的改进,其中被很多人视为切肤之痛的二噁英,其实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已经有成熟技术可以控制。

下图是日本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总量的削减情况,可见二噁英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而且还能控制得非常好

欧洲一些国家现在致力于垃圾的精细分类然后热解气化,日本人则在对焚烧做着精益求精地改进:1、炉渣热灼减率,日本目前对新建项目要求控制的目标值是小于1%,我们现在用的大部分还是5%的数据来评判是否完全燃烧。减少炉渣的热灼减率,一来提高了废物的热利用率减少有机分的损失,二来也提高了炉渣资源化的价值。2、空气比要从2.0向1.3的目标前进。在提高完全燃烧效率的同时,还要减少空气比,这个是更高更严的要求。废气量减少(PM2.5会减少),后续的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费会减少,虽然热气体总量减少表面上会减少发电量,但是实际上需要预热的空气量减少了,所以,整体上应该是有利的。3、进锅炉之前的废气会在焚烧炉内再循环燃烧,这样应该是降低空气比的一个措施之一。(4)使用高温、高压锅炉4MPa×400℃。(4)进行低温催化脱硝170℃以下。

最近有报告在谈焚烧的社会成本,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显著降低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这个报告核算出焚烧的社会成本为1089元/吨,全过程管理成本2253元/吨。报告同时还算出2012 年北京市生活垃圾填埋成本为1530.7元/吨。作为基本可以比较的两个项目卫生填埋和焚烧,就这两个数据而言,焚烧是优于卫生填埋的。

在计算焚烧的社会成本中,关于电价补贴,有这么一段话“由于焚烧厂并不是燃煤电厂,享受了土地划拨、建设补贴,底灰、飞灰处置等政策优惠,大部分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都不需企业承担,超过280kW•h的供电虽然按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销售,但相对于燃煤发电厂,焚烧厂通过售电获得了更高的利润。即使按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售电,其利润也应算作其获得的额外补贴”。鄙人对这段有点不理解,同价销售焚烧厂的利润更高?是因为不需要花钱购买煤吗?但是,在计算社会成本的时候,按其算法,已经把政府补贴的钱算进去了,垃圾的钱也算进去了,如果此处算利润再计算一笔,是否有重复计算之嫌呢?特别是其利润也应算作其获得的额外补贴。本人非经济学或者会计专业,观点仅供参考。

对于健康损失的核算,主要把枪口对准了二噁英,但是,这里有个疑问是关于AERMOD模型预测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点的浓度值有点疑问,这个大气污染物是什么?似乎对应不上其报告中表5-1的数值,它似乎比表5-1中源头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还要高。


最后,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后社会成本估计”这一部分内容,虽然比较了有无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两种情况,但是,这个比较是不全面的。文中仅仅说明因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引起进入焚烧系统的垃圾的量和成分的变化,从而降低了焚烧系统的垃圾成本。然而,实际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同样也有社会成本,只有在处理同样量生活垃圾的基础上比较才有意义,也就是说要进行比较的是两个系统:焚烧;生活垃圾分类+焚烧。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社会成本,当然也包括土地成本、不可避免肯定也会有政策倾斜?同样也有三废的污染治理以及健康问题,还有个人或者家庭的时间成本。(生活垃圾分类出来的废物要进行预处理才能资源化,即使不预处理,资源化过程也是要占用土地面积。)也许存在数据获取困难的原因,但是,既然台湾有数据,可以借鉴过来推算一下。

说到台湾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问题,可就其最近回应所列出的一些数据看一下:

1998年台北市人均垃圾日清运量1.42kg,光这个值就是目前北京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的1.5倍左右,不得不说台北人确实需要进行生活垃圾减量。然后到2015年清运量降低到0.28kg,降低了80%,这个降低率非常震撼。再看说明:其中垃圾产生量“指一般垃圾量、巨大垃圾量、资源垃圾量及厨余量之合计”,即减少的清运量=巨大垃圾+资源垃圾+厨余垃圾。看到这就能理解,这个80%是可能有“水分”的。

首先,“巨大垃圾”中有部分肯定会再进入废物收运系统,而且很可能进入事业废弃物,比如工业垃圾。为什么呢?没有人今天买个桌子,明天就扔出去了吧,特别是扔巨大垃圾还收费的情况下,这些扔出去的巨大垃圾要么过时了,要么有什么缺陷。过时的巨大垃圾很有可能进入经济不发达地区。而有缺陷的,肯定要修理。修理不好的或者成为某种原料进行利用或者还会成为废物,这样工厂出来的废物就成了事业废物,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三废。从这个角度说,焚烧厂不一定在“抢垃圾”,而是确实有些事业垃圾必须进入焚烧厂处理。

其次,“厨余量”其实也存在同样的情况,7%的厨余做成肥料给周围公众,其他93%的厨余由堆肥场处理。后面的台湾废弃物统计里从2004年到2015年厨余回收量一直在增长,最高到834541公吨,然后有所减少,2014年是720373公吨,按照这个重量,大概可以推算一下好氧堆肥所需的面积,看看台湾现在所有的堆肥厂加起来是否达到这个要求。笔者也手多了一下,据说台北市一年大约产生5400吨厨余垃圾,专家们也可估算一下台北市得划出多少面积来用堆肥方法处理这些厨余。或者查查台北市所有堆肥厂的处理能力,就可判断了。

保障环境监测生命力 这三个要素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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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为生态“治病疗伤”的前哨站,是“望闻问切”的必要手段。高科技的应用,能为环境监测注入“新鲜血液”;管理体系的升级,让环境监测走上规范化和标准化道路;数据真实性的保全,是环境监测作为保护生态的擎天柱之生命力所在。

2017年3月7日,欧洲“哨兵”系列地球观测卫星“2B”成功进入轨道。据了解,其与“哨兵—2A”为同一组,主要用于监测土地环境。同时,该系列的“4”和“5”组卫星监测地球大气环境,“6”组负责海洋环境。

卫星,作为一种环境监测的高科技手段,有条件的国家都已经开始运用,中国也不例外。2016年底发射升空的“碳卫星”就是其中之一,不仅是我国自主研制,而且是首颗全球大气二氧化碳观测科学实验卫星。2018年2月28日,该卫星提供的数据成功绘制出了首幅全球叶绿素荧光反演图。

正如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出的,环境监测工作加入现代科技基因相得益彰。为了巩固碧水蓝天的保护成果,进一步加强生态护盾,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创新步伐要持之以恒。

PM2.5、PM10、VOCs、粉尘颗粒物、氮氧化物、重金属、射线、噪音等众多数据,无一不需要收集、分析、监测和管理。目前,能够在环境监测领域发挥作用的技术很多,例如污染源识别定位技术、物联网传感器技术、大数据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等等。

业内专家已经断言,环境监测的脉络会与网络化、智能化、系统化、信息化紧密相连。当然,光有技术,没有管理也是空谈。

按照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管理现状来看,科技水平的提升对整个体系的适应性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监测系统管理要求的上升又转而表现在,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水平也要提升;在新形势下,构建科学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任务也逐步展开了蓝图。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新格局已初见雏形,未来如何完善也被纳入规划。总的来说,监测事权上收,完成体制改革,致力于因地制宜和精准施策,明确各层级环境监测责任,落实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确保真抓实干见成效。

当然,环境监测的核心是数据,数据的关键在于“真、准、全”。因此,环保部已经明确表示,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国家机关重点提出,斩断行政干扰途径,威慑力十足。

“谁出数,谁负责”,并且终身追责的严厉制度,致力于拧干数据水分,还原环境监测真实面貌。让人“不能”打环境监测数据的歪主意,让人“不敢”对环境监测数据动手脚,我国用严打严惩的姿态,重拳出击,层层传导治污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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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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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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